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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書城自編碼: 264390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者: 徐雷
國際書號(ISBN): 9787030454751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8-25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24/331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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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可作为高等学校土木建筑类专业及相关工程类专业的本专科教材,也可供建设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行政管理、建筑业法律执业等行业的各类人员学习建设法规知识所用
內容簡介: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共分十二章,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法规相关法律基础、建设法规概论、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许可及执业资格法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法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等。每章均设"案例分析"一节,并附有复习思考题。《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注意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介绍,内容突出"理论联系实际"及"工程应用"的特点及目的。力求编写内容结构上的系统性、专业性、实用性和生动性
目錄
目录
前言
第1章建设法规相关法律基础1
1.1行政许可法基础1
1.1.1行政许可法概述1
1.1.2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
1.1.3行政许可的设定2
1.1.4行政许可的实施3
1.1.5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4
1.1.6法律责任5
1.2民法基础5
1.2.1民法概述5
1.2.2民法的基本原则5
1.2.3民事法律关系6
1.2.4民事法律行为8
1.2.5代理10
1.2.6诉讼时效11
1.2.7民法基本制度11
1.3合同法基础14
1.3.1合同法概述14
1.3.2合同的订立14
1.3.3合同的效力15
1.3.4合同的履行16
1.3.5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7
1.3.6违约责任17
1.4民事诉讼法基础17
1.4.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17
1.4.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8
1.4.3民事诉讼的管辖及管辖权的异议19
1.4.4民事诉讼的参加人20
1.4.5民事诉讼的证据20
1.4.6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20
1.5仲裁法基础21
1.5.1仲裁的概念及特点21
1.5.2仲裁的基本原则22
1.5.3仲裁协议23
1.5.4仲裁程序23
1.5.5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24
1.6案例分析25
复习思考题28
第2章建设法规概论29
2.1建设法规概述29
2.1.1建设法规的概念29
2.1.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29
2.2建设法规体系30
2.2.1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30
2.2.2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31
2.3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31
2.3.1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31
2.3.2建设法规的实施32
2.4案例分析35
复习思考题37
第3章工程建设程序法律法规38
3.1概述38
3.1.1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38
3.1.2工程建设程序阶段划分38
3.1.3工程建设程序立法现状39
3.2工程建设项目决策39
3.2.1概念39
3.2.2投资机会研究40
3.2.3项目建议书40
3.2.4可行性研究40
3.2.5项目审批立项40
3.3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准备41
3.3.1报规报建41
3.3.2征地拆迁42
3.3.3勘察设计42
3.3.4落实建设资金43
3.3.5工程建设招标投标43
3.4工程建设项目实施44
3.4.1施工准备44
3.4.2工程施工45
3.4.3生产准备45
3.5工程竣工验收及后评价46
3.5.1竣工验收46
3.5.2质量保修47
3.5.3项目后评价47
3.6案例分析48
复习思考题51
第4章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法律法规52
4.1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概述52
4.1.1概念52
4.1.2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概述52
4.1.3实行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制度的意义53
4.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制度54
4.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概述54
4.2.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54
4.2.3申领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定条件54
4.3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法律规定56
4.3.1从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制度概述56
4.3.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法律规定56
4.3.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法律规定60
4.3.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法律规定61
4.4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行政许可法律规定62
4.4.1概述62
4.4.2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63
4.4.3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64
4.4.4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65
4.4.5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67
4.5案例分析68
复习思考题70
第5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71
5.1概述71
5.1.1招标投标概念71
5.1.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立法沿革71
5.1.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原则74
5.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75
5.2.1招标条件及方式75
5.2.2资格审查76
5.2.3招标文件编制及发售76
5.2.4招标代理77
5.2.5实施招标的项目范围78
5.3建设工程项目投标78
5.3.1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送达78
5.3.2联合体共同投标79
5.3.3关于违法投标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79
5.4建设工程项目开标评标和中标81
5.4.1建设工程项目开标81
5.4.2建设工程项目评标81
5.4.3建设工程项目中标83
5.5案例分析83
复习思考题86
第6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87
6.1概述87
6.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念87
6.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原则87
6.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重要性88
6.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立法概况89
6.2.1建设工程勘察立法概况89
6.2.2建设工程设计立法概况90
6.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承揽法律法规91
6.3.1概述91
6.3.2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法律规定92
6.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法律法规94
6.4.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概念及内容94
6.4.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法律效力95
6.4.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95
6.4.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96
6.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的法律规定98
6.5.1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依据的法律规定98
6.5.2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法律规定98
6.5.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实施的法律规定99
6.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知识产权100
6.6.1知识产权概述100
6.6.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知识产权范围101
6.6.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知识产权侵权与处理102
6.7案例分析103
复习思考题106
第7章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107
7.1建设工程监理概述107
7.1.1建设工程监理概念107
7.1.2建设工程监理原则107
7.2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立法沿革108
7.2.1试点起步阶段立法108
7.2.2稳步发展阶段立法109
7.2.3全面实施阶段立法109
7.3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法律规定110
7.3.1 关于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法律规定110
7.3.2关于施工旁站监理的法律规定111
7.3.3关于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的法律规定112
7.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14
7.4.1概念114
7.4.2制定沿革114
7.4.3内容结构114
7.4.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双方主体的义务及权利115
7.5案例分析118
复习思考题120
第8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121
8.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121
8.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概念121
8.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念121
8.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立法121
8.2.1立法沿革121
8.2.2《安全生产法》简介122
8.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23
8.3.1概述123
8.3.2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24
8.4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法律规定125
8.4.1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25
8.4.2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26
8.4.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27
8.4.4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31
8.4.5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31
8.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制度133
8.5.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33
8.5.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34
8.5.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制度135
8.5.4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136
8.6案例分析137
复习思考题142
第9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143
9.1概述143
9.1.1质量概念143
9.1.2质量管理概念及原则143
9.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143
9.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规定144
9.2.1立法沿革简介144
9.2.2法律规定主要内容145
9.3施工图审查管理法律规定146
9.3.1施工图审查概念146
9.3.2法律规定主要内容146
9.4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147
9.4.1法律法规依据147
9.4.2标准分级分类的法律规定148
9.4.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49
9.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方主体的法律义务责任150
9.5.1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法律义务责任150
9.5.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法律义务责任152
9.5.3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法律义务责任153
9.5.4监理单位质量管理法律义务责任155
9.5.5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终身追究法律制度155
9.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法律制度157
9.6.1工程质量保修书157
9.6.2保修范围及期限157
9.6.3保修义务及责任158
9.7案例分析158
复习思考题162
第10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法律法规163
10.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163
10.1.1建设工程合同概念163
10.1.2建设工程合同种类163
10.1.3各种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164
10.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念及特点165
10.2.1建设工程施工特点165
10.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念165
10.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管理特点166
10.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缔约及履行166
10.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缔约履行原则166
10.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8
10.3.3施工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及义务169
10.3.4施工合同变更171
10.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纠纷处理172
10.4.1施工合同争议纠纷概念172
10.4.2施工合同争议纠纷法定处理方式172
10.4.3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173
10.5案例分析176
复习思考题180
第11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81
11.1概述181
11.1.1环境保护概述181
11.1.2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概述182
11.1.3《环境保护法》概述182
11.2建设项目环境污染的形成及影响作用184
11.2.1建设项目环境污染的形成184
11.2.2建设项目环境污染的影响作用184
11.3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186
11.3.1《水污染防治法》概述186
11.3.2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86
11.3.3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法律规定187
11.4建设工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188
11.4.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概述188
11.4.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88B
內容試閱
第1章建设法规相关法律基础
1.1行政许可法基础
1.1.1行政许可法概述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条规定,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2005年,建设部为了促进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与实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印发了《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公开透明,高效便民,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2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许可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禁止随意转让原则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1.1.3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1.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对上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设定权依据
1法律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1.1.4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2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许可实施程序,是指从受理申请到做出或拒绝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包括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1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受理是指行政机关接到许可申请后,决定是否正式接收许可申请的活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
2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许可申请材料的结果,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策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听证
听证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达意见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是一般程序的补充。特别程序优于一般程序,特别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必须遵守。
1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
4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健康安全的产品设备,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6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行政许可的费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也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1.1.5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1.行政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行政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1.6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民法基础
1.2.1民法概述
建设法规涉及内容广泛,与其联系*紧密的法律部门当属民法。
1.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是民法的主要性质体现,调整法律地位平等者之间的关系是民法本质属性所在,是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
制定民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2.《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与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影响较大,我国尚未颁布《民法典》。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主要内容,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其中主要包括了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行为与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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